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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互相連接。
二、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應裝設均壓環(huán),環(huán)間垂直距離不應大于12m,所有引下線、建筑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huán)上。均壓環(huán)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huán)路。
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huán)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Ω,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人建筑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六、防直擊雷的環(huán)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
1. 當土壤電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時,對環(huán)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半徑 √(A/∏)大于或等于5m的情況,環(huán)形接地體不需補加接地體;對等效圓半徑√(A/∏)小于5m的情況,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水平接地體或垂直接地體。
當補加水平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lr=5-√(A/∏)(3.2.4 - 1)
式中 lr — 補加水平接地體的長度(m);
A — 環(huán)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m2)。
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3.2.4 - 2)
式中l(wèi)v—補加垂直接地體的長度(m)。
2. 當土壤電阻率ρ為500Ω·m至3000Ω·m時,對環(huán)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
注: 按本款方法敷設接地體時,可不計及沖擊接地電阻值。
七、當建筑物高于30m時,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 從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并與引下線相連;
2. 3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八、在電源引人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3.2.5條當樹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5rn。
第三節(jié)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條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揩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wǎng)(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wǎng)(帶)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二的規(guī)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wǎng)格。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第3.3.2條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2.1條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qū)、11區(qū)和2區(qū)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guī)范第3.2.1條三款所規(guī)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并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第3.3.3條 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8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m。
第3.3.4條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并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I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2m:
Se2≥0.3KcRI (3.3.4)
式中 Se2 — 地中距離(rn);
KC — 分流系數(shù),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huán)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 66接閃器成閉合環(huán)或網(wǎng)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 。
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huán)形接地體。
第3.3.5條 利用建筑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guī)范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guī)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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